近日,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,業(yè)主因對合同審查不嚴而陷入了開發(fā)商設計的合同陷阱之中,法院終判決原告敗訴。
2006年10月,原告董某和被告某房地產(chǎn)公司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,合同約定公司以每套245000元的價格將房子售予原告(兩層,單面積53.64平方米)。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以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(jù)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,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,不適用本條約定。2007年1月,被告將房屋(兩層,單層面積52.83平方米)交付原告董某,但每層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少0.81平方米。在協(xié)商過程中,開發(fā)商既不雙倍退錢,也不退還多交的1.62平方米房款。為此,雙方對簿公堂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(guī)定,合同合法有效。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面積,但是雙方同時約定選擇按套計價方式購買房屋,已經(jīng)明確排除按面積差異結算房屋價款的方式,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商品房面積差額款的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終,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董某的訴訟請求。